11月28日,国家药监局就《医药代表办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揭露征求意见。比较现行《医药代表存案办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医药代表的界说及作业内容略作调整,夯实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办理责任,增加对医疗卫生组织及其作业人员的办理规则,为多方拟定完善制止行为清单,进一步厘清医药代表与药品出售人员的鸿沟,其全体结构更完善、内容极大丰富,杰出表现多部分一起办理、协同办理。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5条,强化医药代表准入、存案、学术推行、禁入等关键环节办理,要点标准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全过程办理、医疗卫生组织对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行活动的招待办理等,着力健全准则刚性要求,引导有序合规展开药品学术推行活动。
《征求意见稿》所称医药代表,是指由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聘任,传递、交流、反应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行活动的从业人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医药代表应当具有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作业经验等条件,规则医药代表从事药品学术推行活动的主要内容为向医疗卫生组织作业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搜集、反应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及临床需求等信息。依照其内容,药品出售人员不归入该方法办理范畴。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担任医药代表办理,严厉标准医药代表行为,对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行活动承当主体责任,一起,设置了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办理、医药代表存案办理专门章节。《征求意见稿》要求持有人树立医药代表聘任、存案、训练查核、药品学术推行活动办理等准则,加强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的全过程办理。
关于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行办理,《征求意见稿》也设置专门章节,细化医药代表展开活动、医疗卫生组织挂号办理、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纠正等要求。《征求意见稿》着重,医疗卫生组织应当树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行活动办理等准则,标准和束缚本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行活动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分别为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卫生组织及其作业人员拟定制止行为清单,共划出18条“红线”。持有人不得有“聘任不合乎条件的或许存在商业贿赂记载的医药代表”“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出售使命,要求医药代表施行收款和处理购销收据等出售行为”等四种行为。医药代表应当依照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医治范畴和区域规模展开药品学术推行活动,不得有“未经存案、挂号从事药品学术推行活动”“未经医疗卫生组织赞同展开药品学术推行活动”“参加计算或托付医疗卫生组织作业人员等计算医师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等九种行为。医疗卫生组织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有与未经存案、挂号的医药代表展开药品学术推行活动、违规计算药品使用量等五种行为。
医药代表行为的办理功能涣散在多个部分,《征求意见稿》厘清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防备操控、药品监管、公安、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七部分责任分工,着重各部分加强协同合作,树立信息同享、头绪移交、案子通报、行刑联接等作业机制,并对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惩戒、行纪行刑联接等进行规则。《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各部分可采纳的危险操控措施,例如约束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组织药品学术推行活动时刻、约束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存案、施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誉评价等,强化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办理。